咱們和貴州發電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備用發電機組的輸出功率的具體系列值不是標準規定的,而是發電機組生產廠家根據機組自身性能指標所規定的。
1、標準規定的功率
根據標準 GB/T 2820.1-2009 (同ISO 8528-1-2005)的相關定義,發電機組額定功率有以下四種規定:
1)持續功率(COP):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運行時間不受限制地為恒定負持續供電的功率。(可并網)
2)基本功率(PRP):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運行不受限制地為可變負載持續供電的功率。在24 h周期內的允許平均輸出功率(Ppp)應不大于PRP的70%,除非往復式內燃(RIC)機制造商另有規定。
3)限時運行功率(LTP):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供電達 500h 的功率。
4)應急備用功率(ESP ):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當公共電網出現故障或在試驗條件下,發電機組每年運行達 200h 的某一可變動率系列中的功率。
以上功率中,持續功率和限時運行功率適合恒定負載,基本功率和應急備用功率適合可變性負載。上述功率僅是標準對各功率的定義,四種功率之間并沒有一個固有的比值聯系,而且,不同生產廠商所生產的發電機組的上述四個功率值之間并無固定規律或相同系數,發電機組實際的功率值是由發電機組生產廠商自行規定。
2、行業標準規定的功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行業標準YD/T 2888-2015 和YD/T 502-2020的相關定義,發電機組額定功率有以下三種規定:
1)持續功率:指在額定功率、功率因數為 0.8滯后的條件下,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運行時間不受限制地為恒定負載持續供電的功率。
2)主用功率:指在額定功率、功率因數為 0.8 滯后的條件下,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運行時間不受限制地為可變負載持續供電的功率。在24h 周期內的允許平均輸出功率應不小于主用功率的 70%。當計算平均輸出功率時小于主用功率的 30% 的功率應視為 30%。同時,發電機組每次起動后持續以該功率供電時間應不小于12h。
3)備用功率:指在額定功率、功率因數為0.8滯后的條件下,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供電達500h的功率。同時,發電機組每次起動后持續以該功率供電時間應不小于12h。
3、國際標準規定的功率
根據ISO 8528-1-2018的相關定義,新增數據中心功率(DCP)。
數據中心功率(DCP):發電機組在提供可變或連續的電力負荷和不受限制運行小時的條件下,所能提供的功率。根據所供應的地點和市電網絡的可靠性,發電機組制造商有責任確定其能夠提供的功率大小,以滿足上述要求,包括硬件,軟件及維修計劃。注:發動機驅動的交流發電機組是數據中心的可靠電源,它也可以用來作為可靠電網的備份。不允許長時間與市網并網帶載運行。
4、機組標牌標定功率
發電機組生產廠商的標牌功率通常標注的功率值與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功率定義有出入,一般機組標稱的功率有主用功率(kW)、備用功率(kW)和視在功率(kVA)。主用功率是發電機組能夠在24h之內連續使用的功率,而在某一時段內,標準是每12h之內可在連續功率的基礎上超載10%,此時的機組功率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發電機組輸出功率,即備用功率。
視在功率等于備用功率乘以1.25,主用功率乘以1.1等于備用功率。有的廠商也會根據用戶要求或者機組運行狀態標注發電機組的持續功率。
當然了以上只是建議而已希望對咱們這邊有幫助,如有侵權聯系刪除。